| 彝良县商贸中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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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31 14:54 文章来源:田景万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彝良县商贸中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草案)
县商贸中心地处县城中心,有住户集中多,经营商铺多,人流聚集多,易燃物品多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必然给区域内的住户和经营户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为创建安全和谐的经营环境,确保商贸中心每个摊位、门面不产生火险,不引发火灾,特制定本方案。
一、 分清结构,明确责任,依法治理,规范管理。
整治原则:谁所有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
1、商贸中心底层为河道占地,占用河道,产生污染,阻塞通道,引发防汛度汛安全等问题属于属县水利局的执法管理职责,商贸中心底层河道占用安全由水电局管理和负责。
2、临街一楼属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通行过道、消防通道部分,执法主体为县城管大队,由城管大队负责执法管理;县工商局出售的各摊点、门店由县工商局负责。
3、二楼为农贸市场,超市,歌厅。农贸市场为商贸中心产权,由商贸中心负责管理:歌厅由批准单位县文化局管理,梅园超市独立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4、三楼、四楼为居民住户,由角奎镇人民政府管理。
5、商贸中心用电安全由县供电公司负责。
6、其他未明确管理职责部门的按所有权或者收益权的归属确定管理责任。
二、管理措施
1、每户经营户自觉购买消防火器一个,并保证摆放规范,随取随用,性能良好。由县消防大队负责实施。
2、每个摊位门店消防灭火器,除每户购置一个能正常使用外,一但有其中的一个门店或者摊位发生火灾,其他门店摊位在场人员都要将自己购置的灭火器迅速取出支援火险发生点及时灭火。
3、各门店、摊位相互监督用火情况,对抽烟、煮饭等用火,共同监督,即要保证自己用火安全,也要监督他人用火安全。
4、经营区内未成年人不能身上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生火用具,孩子不慎用火,家长全面承担责任。
5、每户摊位、门店用电线路必须按标准规范要求架设,有线路老化,接头裸露,线路交叉等情况的必须重新更换,架设输电线路,要用阻燃管穿线架线,接线线头要用防水和绝缘胶布紧紧包裹,保证用电线路和接头不冒火花而产生火险引起火灾。
6、每个摊位每户门店负责人应共同在本区域内集资共建消防栓一个,并共同监管和维护,确保重大火灾发生时,消防车能及时到达,并能及时取水灭火。
经营户共同购置消防栓,每户集资款为20元,由县消防大队统一收取并公布交费情况,拒绝交纳费用的任何经营户,工商部门要在年度检审中以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为由不予年检通过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平常检查中消防、安检等部门要各自通过行政执法处罚对其实施处罚,态度强硬的,要采取共同行动整治,情节轻者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驱逐出场。
经营户交纳费用后消防大队要联系自来水公司具体负责消防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消防栓资金不足的,由消防队提交预算,联系经贸局补足全部缺口资金。
7、县供电公司不得对危险用电源供电。商贸中心除私人私有空间用电外,凡经营场所,公开位置的用电安全由供电公司负责,县供电公司应对商贸中心用电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电线路架设不规范,线路老化,接头裸露的用电户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规范,期限到后仍然不整改的,要依法停止供电,待整改合格验收后立即恢复供电。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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