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2月27日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197号令《食盐专营办法》和《云南盐业管理条例》,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特制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的对象
整治对象:
1、无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无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不按照盐业法规规定渠道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整治重点部位是:
1、全县辖区内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工商户、代销店、各类超市、学校、单位食堂用盐以及社会餐饮业,城关结合部位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2、各类食品生产加工用盐、饲料生产加工、工业用盐单位和个人等。
二、整治的内容
(一)坚决取缔私盐储藏窝点,严厉打击各类盐产品私购、私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从根源上整治盐业违法行为;
(二)加大食盐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各类盐产品的购、销、使用的进货渠道,防止非碘盐、工业用盐、其它有毒、有害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
(三)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根溯源,彻底端掉违法生产、加工、经营私盐、假盐的根源窝点,严厉惩处贩卖私盐、假盐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三、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疏导和管理,争取在短时间内抓出成效。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盐政部门(经贸局)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一次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控力度,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盐政、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无照私盐加工、销售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
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对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业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县盐业公司要对盐业经营的进、销、存情况每月十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办公室,对非食用盐的查处没收和非法盐产品的处理情况要作登记,报告和公示。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受理盐业举报案件和违法案件的办理和查处,规范盐业市场经营秩序,打击盐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配合盐业管理部门开展盐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阻扰甚至暴力对抗执法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工商、经贸、卫生、盐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对加工、运输、贩卖私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盐业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成立“彝良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盐业市场整顿工作。陈辉刚副县长任组长,县经贸局局长张毅同志任副组长,县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盐务局,李自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盐业工作,配合做好全县盐业市场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另行行文通知。
(二)严厉打击盐业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由盐政部门会同经贸、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对从事盐业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窝点。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和暴力抗法事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规范食用盐市场秩序。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农村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和乡(镇)经营点及乡(镇)周边地区。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和国务院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工商部门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由盐政、工商部门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帐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由工商部门加大对食盐质量抽查力度,组织对食盐市场,特别是大型超市、商场和农村小店,进行一次食盐商品质量抽查检测,并了解掌握这些商品的生产厂家、进货渠道等情况。同时,卫生、盐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盐业加工企业的食盐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从源头管好食盐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收,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五)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盐政、工商、经贸、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加强协作,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库,逐步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坚决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防止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六)坚持分工与协作相结合,实行部门分块包片负责制度
各具有食品安全执法权的职能部门既要履行好部门职能,又要围绕全县整体大局负责好一个片区的全面监管工作,监管目标是确保监管区域人民群众食盐安全;食品加工,畜牧养殖等市场环境或经营领域无非法盐产品购进、使用和储存。监管方式是调研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对盐业市场管理的履职效果状况,调研检查涉盐领域包括生产,经营、使用、食用各环节有无非法盐产品存在。调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部门职责能解决的及时解决,部门职责不能解决的及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解决。区域分工如下:
县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荞山、海子、龙安、两河、钟鸣
县工商局负责洛旺、柳溪、牛街 小草坝 龙海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龙街、奎乡、树林
县卫生局负责洛泽河镇、角奎镇
各区域负责单位要在4月底前完成对分管片区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县盐业管理办公室。
(六)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1、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普及科学知识。
2、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盐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制度,对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由县纪委监察局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并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程度严重的启动行政问责制度予以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