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无证经营食盐的通告
由于食盐消费的广泛性,导致一些不法商贩或自然人制贩假盐,牟取暴利,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 163 号令)、《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等行政法规规定及《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云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盐业管理,净化盐业市场,保护依法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经营食盐必须到县经贸局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办理食盐经营许可证。经检查凡无证经营的一律依法给予没收违法经营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产品价值1—3倍的罚款。
二、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中,对食盐经营应一并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无证经营食盐的,应当依照部门法定职能和权限进行处理,超越部门职责权限不能处理的报告相应法定职权部门处理。
三、消费者购买食盐,应认准持有食盐经营许可证的门店(经营户)购买,如误购买到未持有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食盐,可保留证据到我局投诉,我局将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无证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
四、经营,购买食盐均应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即购买食盐有权索取发票,销售食盐必须出据产品合格证。并作销售情况登记记录。
五、本通告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彝良县经贸局
20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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