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彝良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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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3 10:09 文章来源:田景万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彝良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凡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二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
第三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止,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后);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给予书面明确说明。
(三)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本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六条、落实家电销售网点,保障销售供应充足
(一)、销售网点由家电下乡工作中标企业主要确定,但必须报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办公室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中对消费者投诉率高,经营诚信差,经营实力小的企业要予以淘汰,同等条件可优先保障供销社企业或者供销社下岗企业职工开办的企业作为家电下乡产品经营企业,发挥基层供销社对农民销售覆盖面广的优势,延伸家电下乡政策除支农惠农外又能发挥惠及基层供销社下岗职工就业和收入保障功能。
(二)、各乡镇家电下乡销售门店可以以不同类产品分别设立一户,但一个企业销售多类产品的优先选择销售多种家电产品的经营户为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指定经营户。
第七条,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到位
(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
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财政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措施。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可以有效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使命感,努力搞好各项工作,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建立乡镇机构 加强基层领导
家电下乡,面向农村、重在基层,要把家电下乡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离不开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组织实施,因此,在县级已经组建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的基础上,各乡镇应当相应成立领导组和办公室,要明确分管副乡镇长负责领导,组建常设办公室挂牌开展工作,公示联系电话,做到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成员要有财政、工商,公安等基层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确保实施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能够就近、及时有效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上级对口部门或对应机构。绝不容许出现推诿扯皮,甚至另行增加规定,给农民造成购买补贴类家电后出现补贴报帐兑现难的现象。
第八条、大力宣传政策,力争家喻户晓
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是促进实施家电下乡政策落实的关键。各级都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老百姓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把党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县家电下乡工作办公室要制作宣传手册至少发放到135村,15个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及财政,所家电下乡经营户。
第九条:切实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和管理工作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同时,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第十条:加强部门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商务部门要积极做好补贴产品销售网点的确定、销售、配送、维修、退换货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
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对未确定为家电下乡经营户或者不属于家电下乡产品,欺骗农民作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要以欺诈消费者行为论处严格追究责任,并对经营户实施行政处罚。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配套联动,做到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严格按家电下乡政策要求,切实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做好做实。
第十一条:有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种类的待上级规定明晰后立即执行。
第十二条:加强督促检查
各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应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如有失职渎职行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受受影响的农民可向当地政府或者县家电下乡工作办公室反映投诉,甚至可直接向纪委监察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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